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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2日10时40分58秒

 苏建工(2002)32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高桩基质量检测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桩基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建设处。

    附:《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OO二年十月十一日

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桩基质量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桩基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桩基质量检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桩基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是指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的相应的桩基质量检测能力。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桩基质量检测分为静载检测、自平衡检测、钻芯法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高应变动力检测、声波透射法检测等。

    第六条 桩基质量静载检测、自平衡检测、钻芯法检测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为20-40万元;

    2、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土木工程、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桩基施工或科研实践经历;

    3、检测人员应当是土木工程、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4、检测仪器和设备等能满足静载检测、自平衡检测、钻芯法检测要求。

    第七条  桩基质量低应变动力检测、声波透射法检测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土木工程、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桩基施工或科研实践经历;

    3、检测人员应当是土木工程、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4、检测仪器和设备等能满足低应变动力检测、声波透射法检测要求。  
  
    第八条  桩基质量高应变动力检测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土木工程、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桩基施工或科研实践经历;

    3、检测人员应当是土木工程、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勘察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检测仪器和设备等能满足高应变动力检测要求。

    第九条 对同时申报两种以上桩基质量检测方法的机构,其注册资本、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应同时满足申请的检测方法的检测要求。

    第十条  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应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桩基质量检测机构经法人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桩基质量检测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桩基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3、章程;

    4、法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工作简历;

    5、其它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桩基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机构的检测条件、检测能力进行考核,并对审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申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桩基质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桩基质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岗位证书》、《江苏省桩基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才能从事桩基质量检测工作。

    新设立的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其资质均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核定的桩基质量检测范围开展桩基质量检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或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规、规定、办法、标准和规范等;严格执行有关桩基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在申报资质和实施检测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超越核定的桩基质量检测范围或者擅自从事桩基质量检测工作;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江苏省建设工程桩基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伪造原始检测资料,编制虚假检测报告;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第十七条 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年检结论为合格:

    1、符合资质标准;

    2、有检测业绩;

    3、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及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符合下列条件,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1、检测人员达到规定标准80%,其他各项达到资质标准;

    2、有检测业绩;

    3、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及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下列情况,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1、检测人员达不到规定标准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标准;

    2、无检测业绩的;

    3、在过去一年内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因检测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连续两次年检为基本合格,第三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

    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单位,省建设厅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注销资质。

    第十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九条 桩基质量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江苏省桩基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办法》(苏建质汤<1990>第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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