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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年11月11日下发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13日9时7分50秒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推动建筑业广泛应用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建设部确定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发展和应用情况,研究、公布并要求在全省推广应用的除建设部确定范围之外的其它建设业新技术目录。
     “建筑业10项新技术”包括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的、采用6项以上建设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新技术、1项以上江苏省确立推广的新技术以及企业根据工程特点采用的若干其它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过程的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社会影响重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市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各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格式见附件,需打印件),一式两份,经各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第七条 经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江苏省建筑工程局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核实后,原批准单位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各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被列为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省外示范工程,各驻外办事处要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每半年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于6月底和12月底前书面报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抽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快、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向各省辖市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统一向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示范工程成果评审采取集中发布、专家点评和随机抽查施工现场的形式。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工程情况的演示光盘(幻灯片或多媒体形式)。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 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 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 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 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五) 现场演示发布的效果。
     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有关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地区或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的江苏省建筑业质量安全技术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抽查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主要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其中应用的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其中应用的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领先水平;其中应用的主要新技术应用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省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从省级示范工程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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