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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监督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6日9时35分10秒

不久前,由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发文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将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是对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在1994年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字第761号)的完善,并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构成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首先,《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定义为: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而以往将经济适用房定义为: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办法》中强调指出了经济适用房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防止 
不法开发商在土地出让金上大作文章。再有,《办法》除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之外,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哪些费用不得计入房价。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如:应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其价格,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或审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办法》规定确定或审批价格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 
  为了有效地监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办法》中规定这些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同时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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