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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年12月16日9时39分35秒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建科(2002)294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省各有关厅(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科研设计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江苏省建设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属有关单位

江苏省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原则,结合我省建筑工程改造的实际,适应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改造专业化发展的趋势,特制定本规定。

    2、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主要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构筑物的加固、增层、纠偏及平移等改造工程。

    3、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不分级别。

    4、取得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

    二、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单位从事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可返聘)、建筑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3人(返聘人员不得超过2人)、结构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工程师不少于2人);水、电、经济专业的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

    3、单位内部已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体系。配有计算机、绘图仪等必须的设备。

    4、独立承担过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改造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5项,项目已建成投产,工程设计质量合格(对新申请资质的单位不作要求)。

    三、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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