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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报建及施工招标投标各阶段工作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03年5月12日9时24分37秒

一、报建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苏建招(1996)338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建招(2001)306号]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或报送备案后30日内必须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报建。凡应当报建而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报建具体办法和要求见[苏建招(1996)338号]和[苏建招(2001)306号]。

二、发包方案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有建设工程的承发包交易必须到建设工程交
易管理中心公开交易发包,接受相应管理与监督。严禁非法场外交易。
工程发包前,发包人应递交项目《项目发包方案》。对首次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填写分期发包的总方案和本期发包的标段划分方案;对二期以后发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填写前期发包情况和本期发包标段划分方案。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发包方案》发包方式进行发包。严禁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式、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审查已经完成;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向招标办递交发包方案的同时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发包与直接发包

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范围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的规定执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为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苏建招(2001)318号]规定的工程,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审批表》后,经市招标办初审、市建设局批准,由市招标办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批准书》。

四、招标人招标资格
    
按照建设部8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必须填写《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简介表》。
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的其他有关材料。
凡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和代理招标合同应报送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接到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表或代理招标合同备案后,按照建设部89号令第十二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招标代理合同进行监督。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编制,其内容应包括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统一的示范文本格式。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和纠正错误。
                    
六、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审核

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控制价,在评标中只作为参考。标底编制应委托有标底编审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结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标底编制委托合同应报送市招标办备案。
一般情况,工程项目的招标应编制标底。对不设标底的,其工程量清单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审核。
标底审核可由招标人委托审核,也可采用公开核对的办法审核。公开核对标底的时间安排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
                     
七、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公告的内容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报名及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方法。
招标公告中可以设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承担过与拟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业绩。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的特殊工程,在企业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上可提高一个等级要求。
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工程的数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对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情况的要求,投标人应当如实提供项目经理承担工程施工的情况。
不得将评比奖项以及是否办理承接工程核准手续、投标许可手续、安全资格证书、施工取费标准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需要办理承接工程核准手续的,应当在中标之后办理。
2、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报名申请截止之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市招标办负责对招标公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公告未发布的,改正后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改正后重新发布,并在改正后作出相应声明。
                          
八、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人确定

1、投标报名
凡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相应资格的施工单位均可报名投标。
    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时,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供资格预审的有关资料,包括:申请书,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业绩等证明材料。
2、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并报送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通过查阅资格预审过程文件、资料,接受投诉与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收到投诉与举报的,可以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投诉与举报处理完毕,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恢复进行。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3、投标人确定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7家的,全部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也可以采取择优选择与抽签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投标人。

九、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澄清答疑

招标人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图纸、设计说明、地质报告、总平面布置图、技术规范(目录)、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协议条款、协议书。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分别安排投标人勘察现场,介绍招标工程条件及施工现场有关情况,解答有关疑点,并对图纸进行技术交底。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疑问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将各投标人的问题汇总后,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
投标有效期至投标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45天。

十、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投标人应积极认真做好投标书的编制工作,详细阅读和研究招标文件。
    1、投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编制投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取得招标人书面答复方可有效。
    2、投标文件编制完毕经校对无误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正副本份数,密封,签章,在投标截止日前递交招标人指定地点。同时索取回执。
    3、招标人收到投标书应妥善保管,并做好接收签字。
                   
十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以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苏建招(2001)201号文]的规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业技术评委组成,小型工程一般五人,大中型工程由七人或七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委总人数应为不少于五人以上单数,评委应在开标前一天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评标、定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招标办参加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用公开核对标底的,安排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
2、评标
评标应当按照七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等89号令的规定进行。
(1)开始评标前,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评标过程中所需的表格,一般工程采用市招标办制定的统一表式。
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有关工程情况,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并熟悉有关情况。
(2)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3)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多少,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4)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市招标办。
3、定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部89号令和七部委12号令的规定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人。对非国有资金的项目,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选择第一候选人中标,当招标人选择第二候选人中标时,有效标投标人一般不少于5个;选择第三候选人中标时,有效标投标人一般不少于7个;或者,招标人所选择的中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价格最低。除此之外的定标方式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招标办详细说明。
采用何种方式定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评标期限:一般工程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14天左右,但最长不超过28天。

十三、中标公示、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中标结果在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两个工作日。
书面报告按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编制报招标办备案。
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质疑,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四、施工合同备案

施工合同的备案按照建设部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招标办应当认真核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等是否一致,特别是工程付款、有无垫资条款等,纠正所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和行为。

十五、备案管理

招标办收到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对所收到材料的完整性。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及时要求提交单位补充;材料完整的,发给备案表。
为加强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试行备案管理后,招标办仍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实行过程监督,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招标结束后,招标办将备案材料与其它招标投标过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作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

十六、其他
    
招标结束后七日内投标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投标落标者退图纸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投标双方交纳招投标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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