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2002年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清理的基础上,我省对2003年12月31日前所发布的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发文之日起,不得再使用已废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涉及的相关技术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
2、根据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要求,对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对保留、修订的地方标准,各地在执行中如有建议,请及时与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联系。联系电话:025-83738589。
江苏省建设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